血泪教训!河南证监局发布9起投资者权益保护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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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八:期货交易软件止损止盈功能纠纷 一、案例简介 2020年5月11日,投资者张某拨打A期货公司投诉电话,投诉“A期货公司交易软件止损止盈功能存在问
案例八:期货交易软件止损止盈功能纠纷
一、案例简介
2020年5月11日,投资者张某拨打A期货公司投诉电话,投诉“A期货公司交易软件止损止盈功能存在问题。”张某称其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使用A期货公司提供的手机软件交易。在使用软件止损止盈功能时,多次出现设置止损止盈单后,触发列表显示触发异常情况。张某认为A公司手机软件功能存在问题,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二、纠纷调解情况
A期货公司收到投诉后及时与投诉人沟通,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投资者反映的止损止盈触发异常情况,原因为张某在操作时,对一笔持仓既设置了止损止盈单,又提交了平仓委托单,这种情况下张某持有的该合约可用手数为0,当行情达到设置的止损止盈条件,因无可用持仓或者可用持仓手数小于止损止盈单设置的委托手数,软件就会显示触发异常。在公司交易软件设置止损止盈单界面里,有止损止盈功能风险及机制说明,对张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提示。经A公司客服人员耐心讲解,张某情绪得到极大缓解,未再提出异议。
三、案件启示
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交易软件功能也较为复杂,投资者在从事期货交易时不仅应掌握期货基础知识,更要熟悉交易软件功能,避免因操作失误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期货经营机构在向客户提供交易软件时,应当加强服务意识,采用适当方式向客户讲解软件功能,明确告知客户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避免产生异议。
案例九:证券公司违规代销金融产品
一、案例简介
2017年,A证券公司某分支机构负责人周某,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情况下,私自与某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接,引入2只私募产品在其分支机构内向客户销售。部分拟购买产品投资者不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条件,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求这些投资者将资金打入自己个人银行卡,并以其个人名义认购私募基金份额。
二、案例分析
本案A证券公司存在2项违规问题。一是其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规定。二是其分支机构汇集不适当投资者资金用于购买私募产品,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规定。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等规定,对A证券公司处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该分支机构负责人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案件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在购买证券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时,应获取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及主要风险特征,谨慎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思考、审慎选择;投资资金不得存入他人账户,必须存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觉规范执业行为,重视业务活动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坚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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