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泪教训!河南证监局发布9起投资者权益保护典(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多发不法分子利用网站、电话、微信、QQ、APP等渠道冒充证券公司或其合作伙伴,以开立账户、推荐股票、承诺收益、收取会员费或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多发不法分子利用网站、电话、微信、QQ、APP等渠道冒充证券公司或其合作伙伴,以开立账户、推荐股票、承诺收益、收取会员费或指导费、委托理财等方式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情况。此类非法证券活动不仅侵害证券公司名誉,更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任何以个人、私募团队名义开展的非法证券行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如有相关业务需求可通过证券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正规渠道进行联络和申请。
案例六:期货投资者持仓被强平纠纷
一、案例简介
2017年7月31日,投资者刘某拨打A期货公司投诉电话,投诉“期货合约持仓被公司强平导致其损失。”刘某称其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2017年7月31日持仓1手铁矿石I1709卖出合约,当日在未接到A公司通知情况下,该持仓被A公司强平,要求A公司恢复持仓并补偿损失。
二、纠纷调解情况
A期货公司收到投诉后及时与投诉人沟通,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2017年7月28日,刘某持仓1手铁矿石I1709卖出合约,当日结算后,其公司风险率为120%,交易所风险率为90%,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公司通过短信平台向其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同时将结算帐单和追加保证金通知一并发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次日上午,I1709合约开盘出现较大涨幅,刘某交易所风险率已超100%。公司于上午9时30分左右多次拨打刘某电话,拟要求其在下午开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公司于是将前述要求通过短信及交易客户端发送给刘某。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减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公司对其账户持仓进行强平处理。
经公司与刘某沟通,刘某未收到公司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是因其停用了在A期货公司开户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但未通知A期货公司;当日上午刘某未登录公司交易客户端,故也未及时收到A公司通过客户端发送的通知。期货公司开户时已告知刘某追加保证金通知是根据其签订合同时预留的指定联系方式发送的,变更号码需及时告知;刘某未及时通知公司变更联系方式,应对持仓被强平结果负责。刘某对此表示认可。
三、案件启示
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及时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了解账户情况及追保通知等账户风险信息;在变更指定联系方式时应通知期货公司,以便接收公司发送的账户风险通知,及时化解账户风险。
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在投资者开户等环节必要的风险揭示和告知义务,不断深化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相关规则了解程度和账户风险管理能力。
案例七:新股中签服务纠纷
一、案例简介
2020年8月12日,投资者候某向A证券公司客服热线反映其账户中签新股,但客户经理未及时通知,导致其未能在缴款日足额存入申购资金使新股弃购。侯某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
二、纠纷调解情况
接到投诉后,A证券公司及时与投诉人沟通了解情况,并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公司短信平台当日已向侯某发送过新股中签通知,客户经理当日也拔打过侯某预留号码,由于侯某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向证券公司申请更新,信息通知未能送达。侯某表示联系方式变更确实是造成通知未果的主要原因,但A公司未通过第二联系人进行有效联系也应承担责任,要求赔偿一半损失。证券公司对侯某耐心沟通解释,最终侯某认可和理解,愿意放弃资金补偿要求,双方达成和解。
三、案件启示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充分知晓业务规则,交易操作一旦确认下单,即代表真实投资意愿。新股申购操作存在中签可能,投资者新股申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查看账户中签信息并确认账户是否有足额款项进行新股缴存,避免因资金不足错过缴款产生损失。同时,投资者在本人个人重要资料(如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去提供服务的分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避免重要服务信息不能及时送达。
证券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制定详细流程和监督机制,在制度与执行层面加强管理。对于重要信息通知如客户本人无法送达,应查看客户留存资料采取其他措施及时联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在开户和服务过程中,应向客户告知要保持联络信息有效性,发生变更及时更新,并采取有效措施适当留痕。 文章来源:《材料保护》 网址: http://www.clbhzzs.cn/zonghexinwen/2021/0316/551.html